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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证开房盗窃宾馆财物
发布时间:2012-12-04 10:38:04
本网讯(覃兆华)
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证到宾馆开房,凌晨时分将宾馆里的电视机及电脑主机从窗外转移给同伙,后一并乘车逃离现场。
11月26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苏松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苏松林伙同林盛宏(另案处理)经密谋窜至贵港市一间宾馆,使用熊峰身份证登记入住406客房。次日凌晨,林盛宏在406客房使用编织袋和尼龙绳将房内的1台电脑主机和一台创维牌液晶电视机从窗户吊下1楼,由苏松林在窗户下接应,后二人共同将盗出的电脑主机和电视机用出租车运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020元。案发后,被盗液晶电视机已收缴发还失主。 另查明,被告人苏松林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2月1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松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了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松林准备作案工具,分工配合实施盗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松林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松林认罪态度好,其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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