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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少年多次结伙抢劫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04 10:52:37
本网讯(曾辉明)
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熊华、刘文军、江鹏、邹小江、余文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4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查明,2012年5月13日至20日,以被告人熊华为首的五被告人,事先商量好去抢劫,并准备好跳刀、斧头等作案工具,被告人熊华、刘文军、江鹏、邹小江、余文等人采取持刀威胁、言语胁迫等方式,先后在本市杨柳湖一带先后抢劫7次,劫得现金和手机等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59元。其中,被害人杜明、何高文被刀捅伤至轻伤乙级、被害人陈斌强被斧头砍成轻微伤甲级。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华、刘文军、江鹏、邹小江、余文的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杜明、何高文医药费等各项人身损失分别为人民币26500元、15500元。二被害人对五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各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熊华、刘文军、江鹏、邹小江、余文分别赔偿8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华、刘文军、江鹏、邹小江、余文结伙以暴力等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熊华系主犯,被告人刘文军、江鹏、邹小江、余文系从犯。被告人熊华具有立功表现。第六次属抢劫未遂。五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且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以上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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