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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法院审结首例“扒窃入刑”案件
发布时间:2012-12-04 10:15:57


     本网讯(汪国栋)   近日,安徽绩溪法院审结《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受理的首例“扒窃入刑”案件,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7月,王某在绩溪县城内乘坐公交车时,见乘客周某右边裤口袋有一黄色钱包外露,便故意靠近周某,用自己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挡住周某裤子口袋,掏出黄色钱包。得手后于下一站下车,取出钱包内的165元现金并将钱包丢弃于路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当庭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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