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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抢劫在建高速公路上钢筋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2-12-05 15:10:12


     本网讯(肖福林)   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当地村民抢劫在建高速公路上钢筋一案作出终审裁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15日2时许,被告人肖经文、叶庭兵、肖林、陈景亮、钟元明、李军驾驶汽车携带水管等作案工具,来到江西省崇义县赣崇高速B2标段合江口2号桥施工工地,采取使用水管威胁、守住看守工地人员等手段,抢得钢筋6.97吨。后将该钢筋运输到赣州一废品收购店销售,得赃款21164元。经鉴定,被抢财物价值人民币332512元。

    同年2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肖经文、叶庭兵、方永兵、谢海雄驾驶汽车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崇义县赣崇高速同一施工工地,采取使用砍刀威胁、守住看守工地人员等手段,抢得钢筋3.52吨、电焊机2台。经鉴定,被抢财物价值人民币20052元。

    案发后,作案用的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军于2012年2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肖经文、叶庭兵、陈景亮、钟元明、李军已退清全部赃款,被告人肖林退清部分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经文、叶庭兵、方永兵、谢海雄、肖林、陈景元、钟元明、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水管、砍刀等工具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各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肖经文、叶庭兵、陈景亮、钟元明、李军退清全部赃款,被告人肖林退清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均以抢动罪判处被告人肖经文、叶庭兵均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被告人肖林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方永兵、谢海雄、陈景亮均为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李军有期徒刑九年。并均处一定数量的罚金。

    除被告人肖林外,其他七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抢劫犯罪数额,李军有自首情节,肖经文、叶庭兵、陈景亮、钟元明、李军退清全部赃款,各上诉人均能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对各上诉人作出的判罚属罪刑相适应,并无不当。该院遂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责任编辑: 朱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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