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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凑钱买车盗窃近30万元稀土均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12-05 15:18:16


     本网讯(肖福林)   在密谋好到另一个县的工业园盗窃稀土后,三人临时凑钱买好了一辆货车作为装运所盗稀土的作案工具,并顺利盗得价值近30万元的稀土。2012年11月20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均判处被告人薛小明、唐大华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欧阳富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2年7月,“五宝”(另案处理)邀集被告人薛小明、欧阳富去赣县工业园盗窃稀土。因缺人手和作案车辆,欧阳富又邀集被告人唐大华、林某(另案处理)共同参与盗窃稀土。7月9日,“五宝”、欧阳富、薛小明、唐大华、林某一起密谋当天去赣县盗窃稀土,并共同购买了作案车辆、假车牌、钢筋钳等作案物品。当日18时许,唐大华驾驶赣BP1548货车带着其他四人从安远出发,于次日凌晨五人来到赣县工业园内的赣州市某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仓库,用钢筋钳、铁棍等工具将仓库正门撬开并进入仓库内,盗得仓库内18包稀土氧化镨钕、22包半稀土氧化镧、1包草酸并装上车后,驾车回到安远县车头镇。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67440元。案发后,被盗稀土氧化镧已追缴21包半,稀土氧化镨钕已追缴14包,价值共计人民币299740元,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欧阳富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薛小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富、薛小明、唐大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盗赃物大部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富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唐大华不服该判决并提出了上诉。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 朱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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