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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三次入户盗存折 明目张胆到信用社取款
发布时间:2012-12-05 16:01:53


     本网讯(黄仕俊 游雅)   事不过三,被告人三次进入他人家中盗取存折,然后到农村信用社用其本人的身份证和偷来的存折取款,孰不知他的所作所为已被信用社的摄像头全部拍下,终而难逃法网。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郝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郝水趁邻居郝贵家无人,来到郝贵正房旁的杂间,并在门后墙上找到郝贵家的正房门钥匙,进入郝贵家。郝水在郝贵放在卧室中的一件黄色外套上衣口袋里偷得300元现金,并在衣柜抽屉里偷到郝贵的身份证和一张活期存折。同日上午11时31分许,郝水用偷到的存折及身份证到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砀信用社取款920元,随后又将郝贵的存折及身份证放回原处。

  2012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郝水使用同样手段进入郝贵家,偷得郝贵的身份证和一张金额10000元的定期存单。同日下午15时36分许,郝水用偷得的存单及身份证到山砀信用社取款10039.72元,随后将郝贵的身份证放回原处。之后,被告人郝水用所窃取的人民币1735元购买了金戒指一枚,用2000元购买一辆二手摩托车并有摩托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

    2012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郝水使用同样手段进入郝贵家,偷得郝贵的身份证和一张金额15000元的定期存单,同日下午14时51分许,郝水用偷得的存单及身份证到山砀信用社取款15052.92元,随后将郝贵的身份证放回原处。

另外,经过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调取了山砀信用社的监控视频录像,取款经过全部被记录下来,做为证据出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312.6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郝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并发还给受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且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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