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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八年前在国道扒车盗窃家电今领刑
发布时间:2012-12-05 16:38:33


     本网讯(肖福林)   八年多前,三名来自同一村的村民并不想通过自己辛勤劳动来提高家庭经济水平,而是想来钱快,于是共同瞄准并成功盗得途经国道货车上的家电,但换来的是漫长的囚徒生活。

    2003年9月17日至2004年9月11日,林立胜、林家伟、林福强等三人或分或合或伙同其他同案犯,结伙窜至105国道龙南县临塘乡上坡路段,分别爬上被害人王某、詹某、文某、熊某、李某、谢某、邢某、黄某等八人各自驾驶的共八辆货车,盗取30台彩电、150条香烟、84台DVD机、6台VCD机。其中,被告人林立胜参与盗窃6次,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93294元;被告人林家伟参与盗窃6次,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92744元;被告人林福强参与盗窃2次,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0350元。

    2011年11月11日,被告人林福强在龙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11月26日,在林福强的规劝下,涉嫌盗窃的林辉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12月5日,在林家伟的规劝下,被告人林立胜到龙南县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立胜、林家伟、林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爬车盗窃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林立胜、林家伟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林福强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家伟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林家伟规劝林立胜投案自首,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林福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林福强规劝涉嫌盗窃的林辉全投案自首,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均以盗窃罪,均判处被告人林立胜、林家伟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林福强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

    2012年11月26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三被告人的上诉,并将对本案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 朱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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