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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讼费的改革
作者:崔健   发布时间:2012-12-07 08:34:09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五年多来,有不少值得肯定和赞誉之处,其细化了诸多标准、降低了诉讼费用,扩大了救济范围,便利了百姓诉讼,促进了社会和谐,在此不作多褒。但也有一些人士对《办法》的部分内容提出质疑。笔者拟以《办法》实施以来对社会、对法院工作的影响为视角,对当前一些热议仰或暗藏之问题,取出分析,略论其成因,浅谈其对策,以期对国家司法改革有益。

    《办法》出台后,通过法律人不断实践与总结,也发现操作中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以下略举几例供参考。

    一、诉讼费用下调,司法经费面临不足

    《办法》大幅降低诉讼费用,基层法院尤受冲击。由于诉讼费收费标准降低,兼及大部分案件在此标准下还要减半收取,法院诉讼费收入的降幅可想而知。目前即便是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也出现法院经费紧张局面。以往,法院的日常运转到基础建设,乃至福利待遇,都有赖于诉讼费用的收取,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更是高度依赖,诉讼费用收入的不足,更是直接影响到其机制运转,只能由领导设法申请筹集资金。虽然《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法院收取后缴当地财政机关后再回哺法院作为业务经费,但诉讼费用大幅降低,回哺自然也是有限。如果法院业务经费不能得到保障,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亦可能受到影响。

    二、案件数量激增,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诉讼费用的降低已经导致法院受案数激增,在一些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一名法官一年办二百件以上案件的情况是常见的事。但实践中,一线办案的法官人数并没有明显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难解,极易影响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和专业度,也间接制约“案结事了”的实现和审判质量的提高。如今,法院已经成为名副其实最忙碌的机关之一,很多法官都感觉自己好似“办案机器”,这不仅有损于法官的身体健康,还使法官无瑕钻研业务,不利于培养高素质法官队伍。

    三、恶意诉讼抬头,滥诉现象时有出现

    《办法》出台后,诉讼门槛进一步降低,社会上尚有一部分人法治观念不强,对恶意诉讼心存侥幸。因《办法》规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无需交纳受理费,一些无理诉讼便浮出水面。如明知受理法院有管辖权仍提出申请,浪费司法资源;或有人虚假起诉,申请保全正在执行的财产,导致相关案件无法迅速执行。此类事项,恶意明显,尽管法院不支持恶意诉讼并最终不支持其诉求,但恶意诉讼者顶多是承担为数不多的诉讼费用而已。此类现象的出现,虽更多的是人为因素,但与诉讼费用降低亦有一定关联,更因《办法》缺少相关惩戒条款。另外,《办法》规定撤诉即减半收取诉讼费,使得一部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虽想撤诉,但顾及诉讼费而选择了打漫长官司,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在十元以内,但在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工作量并不比一般案件小,法官常需调查复制多份材料,反复核算各项数据,这对法官的精力亦是考验。如此低廉的诉讼费也易使当事人无视相关矛盾化解机制,有事即诉诸法院或求于仲裁,更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跟风效应,将是法院不能承受之重。随着公民诉讼意识日益增强,滥诉现象将更多显现,此类种种情形的出现,皆无益于建设诚信社会。

    之所以规定打官司必须交纳一定的诉讼费,重要原因即是设置一个适合当前诉讼容量的门槛,极低的诉讼费就好似将诉讼门槛也给去除,这样更多的社会矛盾将直接涌向法院,而这恰恰也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因为较之其他纠纷解决模式,诉讼并非最快捷高效者,双方一旦对簿公堂,矛盾往往更有加深之势,往往需承办法官花去不少精力协调沟通,才见消减,国家亦是出于此种考量才设计了大量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试图以此缓解法院的压力。

    四、执行难度加大 拒执成本反而降低

    《办法》的实施不利于破解“执行难”,因为办案经费的短缺将影响法院查找当事人及其财产下落的效率,以前常见的夜间执行、数日蹲点守“老赖”的做法可能会因此而减少。在案件执行上,如果不对恶意抵赖的被执行人加大惩处,使其与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承担相等的违法成本,等于是降低了违法成本,纵容了违法行为,不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简言之,降低诉讼费之余未加以相应的补充条款,部分违法者因此间接受了益。劳动争议案件更是如此,诉讼费现在只收10元以内,企业侵犯职工权益的违法成本太低。诉讼费用之收取本具有限制诉权和惩戒违法功能,而《办法》在此方面显得办法不多。

    建议与对策

    一、综合考量诉讼门槛,适度调整收费标准

    实践中,因劳动争议、管辖异议、驳回诉讼请求等案件的受理费偏低,出现滥诉现象,司法资源浪费严重。基于此,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之前,立法者应对诉讼门槛的设置进行重新评估考量,使该门槛能最大程度起到拒滥诉于门外之效果。另外,诉讼费的收取,不必拘泥于全国共用同一套标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大可以参照其居民生活水平、法院收案情况、案件类型特点等草拟诉讼费收费标准并上报最高院或全国人大,最高院再商情立法机关研究讨论,通过后明文载入新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中去,这样的新法,程序正当,制定民主,又符合民意,结合实际,能最大程度让民众信服。

    二、扩大诉讼费用范畴,全面保护合法权益

    扩大民事诉讼费用的范畴,即是将诉讼成本细化后的再分摊。实践中,胜诉当事人在诉讼、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合理支出仍需自己买单,典型的即是往来法院的食宿费、代理费等,但是实践中一般唯有双方事前约定,否则法院不会支持此类费用由败诉方或被执行人承担。而在法治发达国家,此类规定已是十分普及,完全容纳于诉讼费用范畴内。相关立法机关应尽快讨论将研究此类费用纳入诉讼费用范畴,尤其是代理费用。此举不仅有益于规范当前诉讼代理人市场的无序,还将大大激发代理人的代理积极性,对保护胜诉方的权利,惩戒败诉方的非法行径,也有积极效果。

    三、加快法院自身建设,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诉讼费用的下调,导致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基本都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在编制有限,案件数激增情况下,法院必须寻找破解之道,如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将尚未立案的案件先行过滤,化解矛盾于庭前;招聘人民调解员,协助法官调解案件;与当地基层组织保持沟通,及时、合力化解矛盾。同时,法院要培养更多能够在一线办案的法官,要通过人员调整,部门分并等方法实现效率最大化,以适应当前形势。法院系统的扩编势在必行,如现阶段无法大量扩招国家编制人员,国家可以通过相关政策,允许法院设置专项编制以吸引优秀法律人才,以保证法院队伍的专业性与战斗力。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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