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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签协议虽无效 施工款应照付
发布时间:2012-12-10 15:39:34


     本网讯(通讯员 马银伟 何艳春)   签订的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是无效的,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个体的工程款,还是要给付的。2012年6月25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但是被告日照金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磊)不服上诉。

    2010年7月28日,毛某和金磊签订《外墙工程施工协议书》,商定由毛某负责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誉国宝住宅小区安装幕墙石材干挂工作,包括钢材、辅料的进货。协议约定了施工价款及付款方式。后毛某和金磊发生了矛盾纠纷,毛某被金磊赶出了建筑工地,毛某要求给付工程款时,金磊以种种理由拒负。毛某将金磊起诉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磊认为,因毛某没有施工资质,所以,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协议;涉案工程尚未验收,工程质量没有确定,按法律规定经验收合格,原告才有权请求给付工程款,本案应中止审理;原告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毛某与被告日照金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的《外墙工程施工协议书》无效;被告金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毛某支付下欠工程款2233755.04元;驳回原告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733元,由被告金磊负担20000元,原告毛某负担7733元。

    金磊不服一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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