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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贪便宜450元购买价值4700元赃车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11 09:51:59


     本网讯(覃兆华 黄春先)   价值4700元的摩托车只需450元,男子明知是他人盗窃得来的摩托车,却因无法抗拒低价的诱惑而购买,一时的贪小便宜让刘明宏自食苦果。2012年12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明宏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06年4月30日下午,刘寿、李喜庆(二人另案处理)窜到港南区木梓镇开发区姚伊住宅,从该住宅大门入室将姚伊停放在里面的一辆红色珠江牌男装摩托车盗走。当天傍晚,被告人刘明宏明知是刘寿、李喜庆偷来的摩托车仍予以人民币450元购买。2012年8月20日,该车被民警在被告人刘明宏家中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发还给失主姚伊。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明宏明知是赃物仍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刘明宏的认罪态度较好,且赃车已返还失主,减少对失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明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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