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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未成年男子专抢职校学生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2-12-11 15:39:29
本网讯(肖福林)
两名学历均为初中的未成年男子,没有安分地找一份正当工作好好干,竟然打起了附近一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财物的主意。12月5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裁判,裁定驳回两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5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谢坚、钟亮共同或分别伙同他人先后在赣县职业技术学校四楼一宿舍室,采用殴打、搜身等方式,抢走该宿舍学生刘某的现金251元和诺基亚6030型手机一部。 2012年5月7日20时许和21时许,被告人谢坚伙同钟亮、曾某分两次先后在赣县职业技术学校三楼一宿舍室和离学校不远处的铁路涵洞附近,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抢走该校学生张某、徐某现金56元和一部价值396元的手机。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谢坚、钟亮所抢白色科宝牌直板手机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谢坚、钟亮的法定代理人分别替两被告人主动退赃280元、50元,所退赃款已分别发还被害人徐祖生35元、刘顺251元、张荣21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坚、钟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谢坚实施抢劫三次,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抢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钟亮实施抢劫两次,犯罪时未满17周岁,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抢赃款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该院遂均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坚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钟亮有期徒刑二年。 谢坚和钟亮上诉均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谢坚、钟亮系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等情节,在量刑时已作了充分的考虑并依照法律予以减轻判处,对谢坚、钟亮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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