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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窝藏朋友所盗8万余元精品稀土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11 15:41:52
本网讯(肖福林)
2012年12月3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诉案。上诉人张时亮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时亮,男,1983年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土家族,因在外务工,经常居住地为江西省赣县赣新大道。 2012年3月19日晚,被告人张时亮的朋友余某(已判刑)在赣县工业园某灼烧厂上班期间盗窃29公斤氧化镝(稀土精品),后余某将该29公斤氧化镝用纺织袋装好并放置在该厂围墙外,并电话告知被告人张时亮,叫其前往取走该被盗的氧化镝。当晚22时许,张时亮将该装有29公斤氧化镝的纺织袋转移并藏匿在赣县茅店镇东田村后栋组其岳父成德云家中。经价格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为81200元。案发后被盗氧化镝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时亮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转移、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时亮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时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审法院将对本案择期宣判。
(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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