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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在山上开路毁坏他人树木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11 15:47:52
本网讯(肖福林)
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山上开路而毁坏他人树木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均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上诉人张小华拘役四个月,均判处上诉人胡成呈、林徐天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被告人胡成呈同被告人林徐天承包了龙南县夹湖乡杨岭村龙井头小组被告人张小华的山场,用以砍伐木村。同年5月份,张小华要求胡成呈、林徐天帮其小组开一条大路,以方便出行。胡成呈、林徐天明知开路会损坏他人的树木,仍然答应帮其请挖机开路。当月上旬的一天,胡成呈同林徐天雇请挖机到夹湖乡杨岭村龙井头小组开路,开路由张小华等人指挥。在开路过程中,损毁了被害人赖以才12株千年桐、8株板栗树。经鉴定,被损毁树木价值人民币666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和谅解协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华、胡成呈、林徐天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过程中,被告人张小华系策划、指挥者,被告人胡成呈、林徐天系具体实施者,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胡成呈、林徐天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均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均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小华拘役五个月,均判处被告人胡成呈和被告人林徐天拘役四个月。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鉴于三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三人均从轻处罚,判处张小华拘役五个月属于量刑适当。本院鉴于胡成呈、林徐天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本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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