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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车牌讹车主 不足千元也获刑
作者:李国斌   发布时间:2012-12-11 14:54:51


    【案情】

    今年2月28日至3月8日,被告人王某使用螺丝刀、打火机等作案工具,在禹州市市区先后盗取9辆轿车的前后车牌。他们将车牌藏匿在现场附近的垃圾箱等处,并在车上留下“取车牌请拨手机xxxxxxxxxxx”内容的纸条。一旦接到车主的电话,便要求车主将100元或200元存入其指定的银行账号,或者直接将现金放于某处,收款后才再将车牌藏匿地点告知车主。由于车主觉得一、二百元不值得报案,致使王某肆无忌惮、疯狂作案。5月8日凌晨,王某再次窜到市区迎宾路东段盗窃车牌时,被巡逻的治安队员当场抓获。

  【审判】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车牌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王某多次盗窃,情节严重,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法官说法】

     主审该案的张法官说,目前,盗窃车牌行为在一些地区十分猖獗,有的犯罪分子甚至形成“撬、盗、讹”一条龙。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作案者自认为撬盗车牌盗窃和敲诈的数额较低,达不到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最多被处以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张法官进一步解释说,因为车牌是国家机关所制发,具有国家权威性,主要用于证明车辆权属,与驾驶证等证件具有相似功能,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本质特征。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盗车牌不是普通盗窃,应当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河南禹州市法院)



责任编辑: 王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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