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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叔子与嫂子不和用鱼叉将其刺伤获刑二年半
发布时间:2012-12-12 09:23:20


     本网讯(王挺 梅怡萍)   2012年12月10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宣判,一审以被告人李明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许云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512.12元。

    被告人李明德与其嫂被害人许云娥不和,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00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李明德在红光垦殖场场部与许云娥发生拉扯,后被告人李明德回家将拉扯之事告诉其妻吴小丽(已亡),吴小丽又告诉李明德,许云娥在女儿李燕放学的路上拦女儿一事,被告人李明德便说要打许云娥。当天下午,被告人李明德和吴小丽、儿子李迅携带木棍、扁担、刀来到许云娥家,见许云娥后,欲用木棍打她,许云娥见后跑进家中关上大门,李明德踹开大门持木棍朝许云娥手、脚、背等部位进行殴打,后又用鱼叉将许云娥的脚刺伤,随后李明德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云娥的损伤已构成轻伤甲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明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云娥要求被告人李明德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512.12元,依法有据,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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