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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房施工无安保措施 工人致残雇主赔偿
发布时间:2012-12-12 15:13:33


     本网讯(周军 赖海鹰)   因为缺乏安全保护措施,劳务者在拆除房屋时不幸从三楼坠地受伤致残,为此与雇主引发纠纷。2012年12月5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令被告牛旺良一次性偿付原告叶福结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整。

    2011年1月20日,被告牛旺良雇佣原告叶福结到朱坑镇牛家村拆除牛旺良家房子。双方约定每天工钱80元,由被告牛旺良支付。原告叶福结在拆除房屋过程中,由于房屋墙面倒塌,原告从三楼摔到地面,造成左桡骨下段多处粉碎性骨折及左前臂皮肤创面不愈合等。被告当即将原告送至县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2011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就原告受伤一事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第二期治疗的医疗费,另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元。该款被告须在2011年12月底支付8000元,其余2000元在2012年元月底前支付。该协议中原告自愿放弃追究被告牛旺良其他赔偿责任。2012年2月24日,原告到弋阳县人民医院住院进行第二期治疗,被告依约支付了治疗费用。但对于10000元赔偿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原告叶福结自愿放弃追究房主牛旺良发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叶福结受被告牛旺良雇佣从事雇佣活动,双方构成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作为雇员的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作为雇主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该赔偿达成的赔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协议书中表示自愿表示放弃追究被告牛旺良其他赔偿责任,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予以确认。同时该协议书中确定的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系双方自愿协商所达成,且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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