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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中院:定预案保安全 慎审判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2-12-13 15:15:55


     本网讯(通讯员 马银伟 乔四厚)   近年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一批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及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害性不大的被告人、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处罚,取得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在审理突发性刑事案件过程中,为防止出现意外事件,制定了周密的预防方案。

    首先,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承办人要及时深入了解案情,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配合,将各部门工作配合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对存在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并付诸实施。对可能存在的矛盾隐患做深入细致了解,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对被害人亲属情绪易激动地案件,及时引导,开庭前与法警队及时协调,确保有足够的警力来维持正常开庭秩序,做好安全检查工作,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全部到位。

    其次,在庭审中采取灵活多样措施,控制被害人亲属情绪,确保庭审顺利进行。被害人亲属见到被告人后,往往情绪失控,不能控制自己,为此审判人员随时安抚被害人亲属,告诫他们应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同时加大附带民事调解力度,调解方式多样,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来法院调解,有时去案发地调解,且分管领导积极参与,取得良好的效果。特别向被害人亲属释明我国目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死亡赔偿金不予判处的法律规定,使他们明白现阶段国家的死刑政策,摒弃传统“杀人偿命”的观念。

    再次,庭后与被害人所在地的党委、政府等部门加强联系,尽最大努力救助、安抚被害人,落实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减少被害人亲属对判处死刑案件的压力与上访,确保案结事了,将矛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中,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近几年,我院审理故意杀人案件中,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被告人家庭困难,无能力承担丧葬费,被害人尸体还没有处理,殡仪馆费用昂贵,而被害人亲属不承担殡仪馆费用,留下矛盾隐患,通过我院与有关部门联系,均妥善处理了被害人尸体,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通过采取以上各项措施,使该院刑庭在近几年办理刑事案件中,无一案件因审理中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有效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将涉诉上访的案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呈明显下降趋势,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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