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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纠纷男子持斧砍伤女友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14 11:38:01
本网讯(黄大志)
因感情纠纷持斧头将女友砍伤,广西巴马县人黄尚兵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12月13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尚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莉园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638.9元。
2009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黄尚兵因感情纠纷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化街河池市第三高级中学对面“金太子”发廊内,持斧头将正在该发廊内洗头的黄莉园的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黄莉园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后,被告人黄尚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黄莉园被黄尚兵砍伤后先后到巴马县人民医院和百色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23天,共花费医疗费11 308.5元。 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莉园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25130.5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尚兵忽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附带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药费11308.5元,原告人提出请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1130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住院23天计算,其误工费应为1205.2元(23×52.4)、护理费1205.2元。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人应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638.9元。被告人黄尚兵案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因感情纠纷便持斧头砍伤被害人头部,情节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一审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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