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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合伙盗窃 双双落入法网
发布时间:2012-12-17 09:22:57
本网讯(苏传清 夏群珍)
日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符程、符心聪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和八个月,并处罚金。
2012年5月31日4时许,被告人符程、符心聪一同驾驶电动车去到北部湾大道某工地盗走七块贝雷架,后去销赃的途中在尖山镇卫生院路口被公安民警发现,两被告人弃赃逃跑。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50元。 6月21日3时许,两被告人一同驾驶助力车去到钦州市尖山镇九鸭村委的某路桥公司工程项目部大院内,盗走100米的胶皮铝线一捆及高速公路防阻块4块。后来那个人驾车去销赃的途中,在文峰南路于金海湾西大街交叉路口被公安民警发现,将被告人符心聪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05元。 另查明,办案民警于2012年6月21日14时许到被告人符程家中传唤犯罪嫌疑人符程,当时符程不再家中,没有见到人。办案民警在其母张华处获知其手机号码后,通过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符程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其本人于14时40分左右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在派出所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符心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第一次讯问中,即坦白其参与5月31日的盗窃事实。在两次盗窃过程中,被告人符信聪主要负责望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符程、符心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符程被公安机关宣布要接受调查,但是尚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即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程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罚执行完毕尚未满五年,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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