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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男子利用合同诈骗20台客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17 13:56:54


     本网讯(阳瑜 雷娜)   一男子用假冒的公章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给付部分货款,收到车辆后销售,拒不给付车款。1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蒲涛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05年6月,经前期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桂林客车发展有限公司派业务员到东莞市南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冒充东莞名扬小学大股东“陈建华”的男子和被告人蒲涛相见,并签订合同。合同上有东莞名扬小学公章和“陈建华”的签名。合同约定:东莞名扬小学向桂林客车公司购买20辆GL6820型客车,每辆单价人民币11.5万元,总车款共计人民币230万元,还约定了交货地点结算方式与期限。收到部分购车款后,桂林客车公司将20辆客车分次发往东莞。被告人蒲涛以东莞南奥公司的名义将车辆销售给他人。因桂林客车公司催款,2005年9月被告人蒲涛拿出盖有伪造的东莞名扬小学公章和假“陈建华”签名的《购车合同》、《车辆挂靠协议》给桂林客车公司。2006年6月桂林客车公司对东莞名扬小学提起民事诉讼,经鉴定《购车合同》、《车辆挂靠协议》的“东莞名扬小学”的公章和“陈建华”的签名均为伪造,在冒名被发现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蒲涛向桂林客车公司提交一份盖有东莞名扬小学公章和东莞南奥公司公章的《客车买卖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东莞南奥公司愿意承担20辆客车的债务。事后,被告人蒲涛离开东莞南奥公司并更换联系方式逃匿。

    秀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蒲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假冒的公章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给付部分货款,以代办办理车辆入户手续为由,要求被害单位将车辆交到其开办的公司,收到车辆后以其开办的公司名义对外销售车辆。随后隐瞒以其名义销售车辆的事实,告知被害单位车辆不落户东莞名扬小学名下,已联系其他购买人,以被害单位的名义对外销售,并以办理车辆按揭手续后可将购车款给付被害单位为由,诱骗被害单位直接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车人,为车辆办理入户手续后,其自行收取车款。在被害单位追讨车款后逃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为保护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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