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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吸毒踢门入户盗窃两万元获刑五年余
发布时间:2012-12-17 15:02:53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吸食毒品,害人害已;恶性不改,终获重刑。2012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杨树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责令被告人杨树生向被害人杨大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7600元,向被害人吴江仕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1160元。

    经审查,2011年7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杨树生窜至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大岩村子山屯杨大运家,翻墙踢门入户,窃取了现金人民币7600元。2011年7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杨树生窜至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白沙村白沙屯谭同云家,踢门入户搜索财物,但未能窃取得钱物。2012年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树生驾驶摩托车窜至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翰平村吴屋屯吴江仕家,用钢钎撬门入户,窃取了现金人民币11000元及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60元)。2012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杨树生窜至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大庆村东呼屯杨柳红家,踢门入户搜索财物,但未能窃取得钱物。被告人杨树生参与盗窃四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8760元。另查明,被告人杨树生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27日被强制戒毒,于2012年4月12日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树生盗窃所得用于吸食毒品,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钢钎一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树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四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树生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树生盗窃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8760元,盗窃数额巨大,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部分盗窃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树生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为吸毒的违法活动而盗窃的犯罪量刑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盗窃中,其没有窃取得现金的辩论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纳。责令被告人杨树生向被害人杨大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7600元,向被害人吴江仕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1160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钢钎一把,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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