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现代管理学原理在司法管理中的运用
作者:武凡琪   发布时间:2012-12-17 16:13:46


    笔者对现代管理学进行了认真、系统、广泛的学习,进一步提升了用现代管理学原理指导工作和实践的认识,并结合实际,就其在司法管理中的运用进行了一些思考,得出了一些可资借鉴的启示。

    背   景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及“公正与效率”主题在人民法院的展开,加强司法管理、提高司法管理水平,已经成为一项法律人所应当努力的大方向、大趋势。但是,我国从1997年贺卫方发表《中国司法管理制度上的两个问题》一文,对司法管理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考证,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的“完善司法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司法管理一词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并不像其他一些国家对司法管理有成熟的运用。应该说,时至今日,我国司法管理工作仍不成熟。然而,在国外,以 1911年弗雷德里克•温斯洛•泰勒的《科学管理原理》以及法约尔的《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为标志,现代管理学诞生至今已经有一个多世纪的时间,管理学的研究者、管理学的学习者、管理学方面的著作文献众多。除了向国外借鉴司法管理经验,取精去粕以外,从现代管理学原理借鉴司法管理经验。对我们完善司法管理工作也一定会大有裨益。

    从广义方面理解,司法管理不仅包括法院内务管理,还包括法院结构、司法选择、法律职业的组织与培训等等造成司法制度好坏的一切因素。许多中外法学权威人士作出的关于司法管理的解释,大都认为,司法管理应当跳出法院内部管理的框架,着眼于更广泛的政治制度、宪政体制、立法制度等层面,研究角度远远超越了仅限法院组织、人事管理及诉讼运行管理这些方面。相较于广义定义,狭义司法管理概念主要包含:法院组织和人事管理,诉讼运行的管理。例如,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慧岭认为,法院管理与法院是同时产生的,我国已经形成了审判职能和管理职能两分的双重性法院内务管理。

    对于现代管理学的理解,一般认为:管理就是在社会生活中,一定的人或组织所拥有的权利,并通过他们一系列的职能活动,对人力、物力、财力及其资源进行协调或处理,以达到预期目标的活动过程。科学管理学之父泰勒说:“管理就是确切地知道要别人去做什么,并使他用最好的方法去做。” 现代管理学鼻祖德鲁克认为:“管理就是界定企业的使命,并激励和组织人力资源去实现这一使命。界定使命是企业家的任务,而激励与组织人力资源是领导力的范畴,二者结合就是管理。”在这两人的理论基础上,形成了现代管理学。

    从此看出,管理学贯穿于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因而现代管理学的原理运用于司法管理必然有着深刻的意义。

    启   示

    现仅从狭义司法管理方面进行一些探讨,即现代管理学于法院内部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两方面的运用。

    德鲁克是现代管理学的鼻祖和奠基人。他提出了管理学的三大特点:实用性,前瞻性,系统性。首先,我们目前提倡的和谐司法,提倡调解和解的多类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实用性的一大体现。其次,我们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切实服务在司法为民的第一线,面对某项纠纷或当事人时做到前瞻性就能更快更好的解决纠纷,充分提高司法效率。第三,目前法院内部系统的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等都是系统性的体现,当然,我国法院内部系统中仍需充分完善系统性才能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司法的要求。

    经研究,对于现代管理学原理在司法管理中的运用,我得到以下五点启示:

    第一、“目标”的针对性。现代管理学认为管理者首先要制定一个目标。司法管理当然与以企业管理为主要立足点的现代管理学不同。这里所谓的目标并不是表面的降低成本或者扩大收入一类,而是要对个案质量、综合解纷效率等要求明确目标。明确了目标,便有了工作方向。其中,个案质量更侧重于对法官的要求,就是在审判管理中的努力。而综合解纷效率则包含了内部行政管理与审判两方面。比如,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就可以看成一项司法管理中的目标要求。具体到中、基层法院应当有更有针对性的具体目标,但这并不是指僵化的制定每月每人解决多少案件,而是通过对结案效率、代表程序正义的程序性证明的完善程度、当事人的满意程度等多方面,制定一个有幅度的目标与计划。纵览我国各层面先进法院的经验,无一例外的都有针对性较强的明确目标。

    第二、“组织”的合理性。管理学中,管理者所从事的就是组织工作。作为一名管理者他需要分析所需的各种活动、决策和关系,他对工作进行分类,把工作分成各项可以管理的活动,又进一步把他们划分成各项可以管理的作业。这也是值得借鉴与深入思考的。有了具体的目标,仍然需要合理地组织人力、物力等各种资源来实现这一目标。而从事切实有效的管理工作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第一步。例如法院内部的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等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分配组织工作,与现代管理学中的职能型结构组织、分部型结构组织等形式异曲同工。除此之外,现代管理学中的扁平化管理趋势,是一种值得借鉴到司法管理良好管理模式。扁平化管理,即用永久的或者暂时的跨职能团队来改善水平关系和完成任务。具体像车祸赔偿中民事和解的司法确认,为了更快更好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小型交通事故可在交警队内由双方当事人及交警协调和解。但我们都知道,和解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执行力,经过司法确认则可弥补这一不足。如果每件案件的司法确认都要去法院,就会造成很多不便。这时,法院组织人员到交警队直接负责司法确认,不仅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还减少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从整体上说,扁平化趋势顾名思义,就是将纵向指挥链条缩短,加宽控制幅度,摒弃统一指挥的传统金字塔、层层下达命令之效率极慢之弊端。做好内部分权与组织工作,切实保证党领导下的法院领导组成层面具有过硬的司法管理水准,在这方面,我们仍然有大量的工作需要探索,亦可谓任重道远。

    第三、“交流”的广泛性。现代管理学认为,管理的过程就是沟通、交流的过程。从事信息交流,如我们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高级人民法院的参考性案例,就是在具体工作中的信息交流、指导。但是,仅有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在我们进行司法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全方位拓宽信息交流渠道,是一个我们应当努力的方向。比如目前作为信息交流渠道的网络已经越来越重要,司法管理渠道增加了诸如微薄、网页等多项举措。忽略了这些,我们的司法管理工作无疑会沦为被动和无援。

    第四、“考评”的实效性。现代管理学认为,管理者要建立衡量标准。而衡量标准对于整个组织的绩效和个人绩效至关重要。智力、想象力及知识,都是我们的重要资源。但是,仅仅依靠资源本身的聚集所能达到的尺度是有限的。唯有“有效性”才能将这些资源转化为成果。近期,在各层级各地区的法院网站、报纸频繁出现的绩效考评,本身就是对现代管理学原理的一种借鉴。不论是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者,或是管理中作为狭义司法者的法官,都可以通过绩效考评这一项测试来进行更有效的司法管理。当然,现代管理学的绩效衡量标准运用到司法管理中需要做一些扩展与改变。一方面,内部行政管理的绩效衡量,可效仿现代管理学的绩效衡量,并制定公式化的标准;另一方面,作为个案裁量的法官也要有一个坚定的内心衡量绩效标准,这就要求每个人都要以法律为准绳,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纠纷更好的解决,做到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这也同时要求我们努力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那么如何提高干警个人的素质?这就不仅仅是“知止而后能得”这么简单了。德鲁克提到过,“管理者仅是‘对他人的工作负有责任的人’是不够的,管理者应该是‘对企业绩效负有责任的人’”。如:由于个案的差异,在不同的案件中同一事实可能有不同的两种标准,通过标准作出的正确决策自然就会产生很大差异。于是,所谓好的决策,要看“正当的决策”是什么,而不是“大众能接受的”是什么。有时候一个正确的司法决策(或者更具体一点可以理解为某项司法判决),也不可避免地会让公众所不能接受和理解。但是他的综合贡献确是不可否认的。

    第五、“育人”的必要性。现代管理学将管理者最重要的工作定义为培养人,当然也包括培养自己。培养自己,直接决定着他本人是否得到发展,是成长还是萎缩,是丰富还是贫乏,是进步还是退步;培养他人,无疑能使一个团队乃至一个地域整体的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因而,司法管理工作应当将培养工作纳入管理工作的重点,不仅是对司法系统内部人员素质进行培养,而且要扩大到全社会。如:各级各层面先进法院之所以成为先进,无一不诠释着培养人才,加强队伍建设工作的必要性,这类事例不胜枚举。另外,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现象,也是从本质上加强了司法管理。

    总   结

    立足司法公正,以完成使命为目标,将现代管理学原理运用到司法管理的实践中去,是我们目前应当充分考虑的一个加强司法管理和建设的方向。制定目标、优化组织、广泛交流、注重实效、强化育人,应当成为今后加强司法管理工作的有效载体。

    现代管理学原理在司法管理中肯定还有更多方面的具体运用,并将不断为司法管理的完善做出贡献。在今后的司法管理和建设工作中,我们法律人应坚持从小我做起,理论联系司法实践,为取得更好的司法管理成绩而不断探索和努力!

(作者单位: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