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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盗取嫖客现金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18 09:38:33
本网讯(韦崇涛)
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释放后在从事性交易活动时盗取了嫖客的现金,广西巴马县人刘侨侨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提起公诉。昨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刘侨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6月5日,被告人刘侨侨与伟红入住巴马县古城路万客来宾馆401号房进行性交易。次日凌晨1时许,刘侨侨趁伟红熟睡之机,将伟红裤兜里钱包内的现金900元盗走。案后,被告人刘侨侨已将900元退赔给伟红。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侨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盗窃,主观恶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后主动退赔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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