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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他人开房入住盗窃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2-12-18 11:03:02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黄色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责令被告人黄色新依法分别退赔被害人蒙小丽现金人民币100元、蒙丽媚现金人民币900元。
2012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黄色新从南宁市窜至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冒充班大署入住新兴旅社后,趁无人之机,窃取了该旅社的工作人员蒙小丽现金人民币300元,蒙丽媚现金人民币1200元。赃款已被其消费完毕。2012年8月3日,被告人黄色新被贵港市公安局东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依法从其身上扣押赃款人民币500元并已分别退还被害人蒙小丽200元、蒙丽媚300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硬塑料片四片、剪刀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色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入住登记信息、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领条、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害人蒙小丽、蒙丽媚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色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色新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色新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00元,盗窃数额较大,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被告人黄色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色新具有流窜作案的犯罪量刑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责令被告人黄色新依法分别退赔被害人蒙小丽现金人民币100元、蒙丽媚现金人民币900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硬塑料片四片、剪刀一把,依法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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