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连续盗窃七次获赃八千获刑两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2-12-18 12:02:04


     本网讯(任万民)   人们都说:吃惯的嘴,跑惯的腿。对极少数盗窃者来说,偷也似乎成了一种习惯。常小拿(化名)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4年被释放。近日,男子因先后持续盗窃七次获赃8099.8元,新疆省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冬天,常小拿在和静县棉麻公司库房盗窃5.5KW电动机两台,包皮布103条;2012年2月间,在和静镇夏尔布拉克村4组乌拉音粮油店盗窃大米10袋145公斤、面粉5袋95公斤、清油25公斤;2012年3月间,常小拿在和静县东风林场王芳(化名)院中盗窃电动车电瓶5块;2012年3、4月间,常小拿在拉布润林场232号李刚(化名)院中盗窃钢管30根;2012年3、4月间,常小拿在福星集团华正有限公司预制厂工地盗窃100米电缆线一盘;2012年5月间,常小拿在拉布润林场张胜(化名)院中盗窃电动车电瓶5块;2012年5月间,常小拿在和静县新兴名苑工地库房盗窃30米电缆线1根。2012年5月29日,常小拿在和静县高级中学附近再次准备行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常小拿持续盗窃7次,经和静县价格谁中心认定总价值2099.8元。案被发后,和静县公安局从常小拿住处起获价值7944.8元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小拿为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常小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 盼盼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