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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笛示意让路遭拒 男子怒砍他人致重伤
发布时间:2012-12-18 15:38:33


     本网讯(黄敏 韦景阳)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青年唐加强,驾驶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鸣喇叭示意走在前面的人让路,但对方没有让路的意思,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互殴,互殴中唐加强将他人砍成重伤,为此惹来牢狱之灾。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唐加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被害人唐猛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8531.54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9日晚11时许,被告人唐加强开摩托车途经拉棠村潘堂屯路段时,与在该路段上行走的三名在河都高速公路打工的民工相遇,其鸣喇叭示意他们让路,但是三人没有给其让路的意思。被告人唐加强便认为他们是故意不让路,就到三人的出租房理论。在理论过程中,外出归来的唐猛(90后小青年)也参与理论,他在遭到唐加强殴打后还手,并持一把菜刀砍伤唐加强的耳朵,唐加强则夺得菜刀后将唐猛的左手臂砍成重伤。

    经鉴定:唐猛左手臂伤势为重伤,唐加强耳后伤势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唐加强曾因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于2005年12月29日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8月1日刑满释放。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唐猛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加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唐加强曾因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8月1日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虽然本案是由被告人挑起事端,但是被害人先持菜刀砍伤被告人耳朵,因此存在一定的过错,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猛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确认其承担20%的民事责任,即被告人唐加强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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