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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购他人盗来10辆摩托车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2-12-18 15:36:35


     本网讯(肖福林)   男子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摩托车后,仍然以低价收购其中的10辆。2012年11月2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北方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5月至6月份,被告人王北方先后收购了明知是许某和陈某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八辆,期间,还收购了明知他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二辆。上述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7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北方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依然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北方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王北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17日受理了该上诉案件,并将择期宣判。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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