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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搭载同伙盗窃工厂财物获刑6年
发布时间:2012-12-18 15:55:06


     本网讯(肖福林)   男子伙同他人,预谋盗窃附近厂房内里的财物后,根据之前的分工,有较好驾驶技术的被告人廖作平负责开车将同伙送至作案地点进行接应,共同窃取他人厂房内财物近10万元。2012年11月23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廖作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2010年12月1日至8日,被告人廖作平伙同他人,由其驾驶面包车搭载其他同案犯,先后四次来到大余县某食品厂、某果业分级包装厂、某假发厂和某实业公司,由同案犯进入厂房内,廖作平在车上接应,共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92645元。

    此外,廖作平还伙同他人以同样的方法窃取一副食店价值人民币4288元的财物。

    2011年11月8日,曾钢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回赃款人民币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有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廖作平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廖作平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加之其归案后退缴了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廖作平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17日受理了该上诉案件,并将择期宣判。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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