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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卖烟引纠纷 儿子挥刀砍人被抓
发布时间:2012-04-25 15:37: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袁喜林)   近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熊某、黄某在广昌县盱江镇子暄北路迎宾夜宵摊吃夜宵。期间被害人熊某走到对面的晴辉夜宵摊买烟,被害人熊某与老板郑大某因买烟找钱发生争执并打架,被害人黄某见熊某买烟迟迟未归,遂到“晴辉”夜宵摊找被害人熊某,后被害人熊某、黄某与郑大某、被告人郑某(郑大某的儿子)等人打在一起,被告人郑某跑进店内拿出菜刀先后将被害人熊某、黄某砍伤并弃刀逃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的伤势为轻伤甲级、构成伤残九级,被害人熊某的伤势为轻伤乙级。

    2011年9月25日被告人郑某向广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黄某、熊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熊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黄某、熊某的谅解。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因其父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熊某因买烟找钱发生争执而打架,遂持菜刀砍伤被告人黄某、熊某,致被告人黄某轻伤甲级、伤残九级、被害人熊某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某案发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熊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黄某、熊某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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