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丈夫家暴被公安教育仍不悔改 妻子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2-12-24 16:14:09


     本网讯(谭召日 张行文)   夫妻间本应相濡以沫,丈夫陈铭不但不能如此,反而经常打骂妻子韦柳,为此还曾被公安机关教育,然而其却不知悔改,依旧我行我素,无奈之下妻子起诉离婚。2012年12月24日,广西武宣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1999年2月2日,陈铭与韦柳两人经人介绍后不到半年的时间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儿两女。由于两人在相互了解不深的情况下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夫妻间矛盾不断,鸡毛蒜皮的小事都有可能成为打骂吵架的“导火索”,在此过程中韦柳常常只有挨打的份。2009年9月13日,两人又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渐渐的升级成打架,暴怒如雷的陈铭吓得妻子韦柳夺门而出,并报了警。公安民警到现场后对陈铭进行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批评教育,才使得此事得以平息。

  原以为此事过后陈铭会有所改变,不想其依旧不知悔改,对妻子仍是非打即骂。2010年3月,不堪忍受的韦柳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得知此事后的陈铭立即来到韦柳的娘家哭求,希望妻子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考虑到孩子尚且年幼,需要一个完整的家,韦柳便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然而之后陈铭并没有担起丈夫的责任,而是独自外出打工,与家人没有任何的联系和来往,也未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无奈之下,韦柳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

    武宣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当共患难,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本案中,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缺乏沟通,未能培养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和完成子女抚养、教育义务,且被告陈铭经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判决准予原、被告二人离婚;子女三人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