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长春)
红豆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买卖双方均触犯法律,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2012年12月24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邓凡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
2011年农历12月上旬的一天,连楠明(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告人邓凡家中商量买卖红豆杉事宜,双方经商定,连楠明以17600元购买被告人邓凡毛竹山中的一株红豆杉。同年农历十二月中旬的一天,连楠明委托邓晓林(另案处理)将购买红豆杉预付款7600元转交给被告人邓凡,次日,连楠明伙同黄建华(另案处理)等人到被告人邓凡毛竹山非法采伐事先商定好的那株南方红豆杉。经鉴定,被非法采伐的林木系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林木蓄积量为3.1464立方米。 2012年11月2日,被告人邓凡主动向森林公安投案,并退出赃款3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凡为牟私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批准,伙同他人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1株,立木蓄积量3.1464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邓凡能主动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且作案时年龄已满65周岁,因此,酌情给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