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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意向履行无果 原告诉请遭驳回
发布时间:2012-12-26 15:09:31


     本网讯(李伦军)   2012年12月24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因原告要求履行合作意向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实际不可能,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王引庭的诉讼请求。

  2006年10月9日,原告王引庭与被告湖北潜江驰宇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拟开往潜江至海口的客运班车的意向书》。意向书约定,原告缴纳押金后,被告以此作为费用,负责办理潜江至海口的相关手续。尔后,由原告承包经营。在原告未缴纳押金的情况下,被告于2011年5月办理了潜江至海口客运线路的相关手续,并要求与原告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因原告认为承包费用过高未果。2011年年底,被告在与原告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另筹资金购买了两台高级卧铺车经营。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意向协议,便要求被告履行2006年10月9日签订的潜江至海口客运班线意向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意向书合法有效,对意向书未能履行并非被告的过错,是因为原告始终觉得承包费过高,迟迟不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而导致意向书不能履行,原告又没有就承包费过高提出相关证据。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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