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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专门应聘吧台服务员 试用期盗窃后溜走
发布时间:2012-12-27 10:39:29


     本网讯(通讯员 付建国 李晨勇)   为了盗窃,专门到一些宾馆应聘服务员,然手利用试用期间协助登记顾客入住之机,盗窃吧台钱财。2012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高玲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9月5日,被告人高玲玲(化名)从农村出来打开,来到了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小区一宾馆应聘吧台服务员,在试用期间,被告人高玲玲见吧台盒子里有现金,顿生贪念,于是趁人不备,将宾馆吧台内的现金200元盗走,然后就溜走。

    此后,被告人高玲玲见宾馆未报案,于是就有了成就感,自认为这是一条生财道。9月9日至25日,被告人高玲玲先后到辖区2G宾馆、百度宾馆等五个宾馆应聘吧台服务员,并在试用期间,通过上述手段,共盗窃上述五个宾馆共计6130元现金,且每次盗窃之后,都采取下落不明消失。

    被告人先后盗窃六起,盗窃现金共计6330元。后因一宾馆工作人员报案而案发,随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玲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玲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玲玲在归案后及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家属能积极代为返还全部赃款,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况,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故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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