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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杀人凶手 兄弟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28 09:52:41


     本网讯(通讯员 李丹枝)   在宾馆将他人杀死,后在其两名兄弟的帮助下,逃到外地躲藏。而随后窝藏该嫌犯的兄弟俩均获刑。12月25日,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黎军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黎东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0年3月3日11时许,杀人犯黎胜(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宾馆将被害人肖国林杀害后,随即将杀害肖国林之事电话告知了在家务农的二弟黎东。黎东将此情况告诉了被告人黎军(系黎东的大哥)。黎胜逃到四川省绵阳市后,要求黎东给其送现金、假身份证等物品。黎东与黎军商量后,被告人黎军于2010年3月中旬乘车至四川省万州市龙合镇给黎胜送去3000元现金、1张电话卡、1张假身份证、1张假驾驶证。黎胜遂使用该钱款、证件逃至上海、贵州等地继续藏匿。2010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黎东抓获归案。2010年12月1日,通过黎东的规劝,黎胜来到绥宁县公安局乐安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的杀人罪行。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黎胜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2年6月5日被告人黎军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与黎东窝藏黎胜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军、黎东明知黎胜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窝藏罪。两被告人窝藏的对象系杀人犯,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黎军、黎东在窝藏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黎军直接到黎胜的隐藏地点为其提供财物和伪造的证件,帮助黎胜逃匿,所起作用较黎东大。被告人黎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本案具体犯罪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黎东规劝黎胜到公安机关投案,黎胜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的杀人罪行,黎东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黎军、黎东到案后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被告人黎东无违法犯罪前科,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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