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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他人交往 丈夫怒而杀人获死刑
发布时间:2012-12-28 10:13:11


     本网讯(谢斌)   2012年12月27日,桂林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因妻子与他人交往不当,导致丈夫持刀杀人的刑事案件,依法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段太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段太军与其妻子周某波婚后感情不睦,2012年5月,段太军即怀疑周某波与唐颖松(被害死者,男性,殁年26周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同月19日中午, 周某波与段太军发生争吵后,离家外出。当日晚上,段太军骑摩托车至资源县车田乡大沙田唐颖松租住的原旺旺砖厂工棚房间寻找周玉波。当段太军敲开唐颖松的房门看见周某波与唐颖松独处在屋内后,恼怒之下返回摩托车停放处从车上拿出事先准备的菜刀冲回房间欲砍唐颖松。两人为此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段太军持菜刀砍中唐颖松颈部、手肘等处,致其受伤倒在床上当场死亡。

  被告人段太军将唐颖松砍倒后,将菜刀扔到房外的河里,并打电话告知其亲戚潘庆华。当车田派出所的保安员康文强路经该处时,段太军拦住康文强告知其持刀砍击唐颖松一事,同时等候在现场,直至车田派出所的民警将其带离。案发后,公安人员从河里提取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太军因怀疑被害人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持刀砍击他人左侧颈部等部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段太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段太军认为被害人与其妻子的不当行为,并未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予以解决,反而持刀报复行凶,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未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应处以极刑。但鉴于段太军具有自首情节,并考虑到案发当晚,被害人与周某波交往过密二人共处一室,致段太军认为二人有两性关系,引发本案。综上,对被告人段太军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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