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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酒后伙同他人轮奸女酒友获徒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2-12-28 15:10:31


     本网讯(毛亚丙)   酒能乱性,饮醉酒后更会随时做出荒唐事。一少年酒后乱性,竟伙同他人轮奸与自己一起到酒吧喝酒的女孩。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共同犯强案一主犯作出了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2年4月14日凌晨,潘某某、陆某某与钟某等人在欧迪酒吧一起喝酒,随后两人将钟某带到潘某某家的卧室。经商量后,被告人潘某某伙同陆某某(另案处理)轮流将被害人钟某奸淫。陆某某离开后,被告人潘某某再次将钟某奸淫。同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某、被害人钟某案发时均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结伙轮流奸淫妇女,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潘某某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理应予以严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并对同一被害人实施两次奸淫,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潘某某之所以走向犯罪,是因其生长在单亲家庭,缺少父母的关爱,比较爱玩,整天混迹于网吧、酒吧等场所,深受网络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根据被告人潘某某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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