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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年轮奸经期少女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21 11:17: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林渝铭 韩敏)   本应在都是在校园里学习的少年,因为过早地失去了正常的家庭和学校教育,跌入了犯罪的深渊。6月19日,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性质恶劣的涉少轮奸案,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以下均为化名)——小根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小祥有期徒刑十一年,小福有期徒刑十一年,小海有期徒刑六年。

    2011年8月16日晚22时许,被告人小根、小海(未成年)、小祥、小福在路上偶遇独自一人的被害人张某(系未成年少女,2010年9月曾被被告人小根强奸,未报案)。四被告人遂上前搭讪,谎称张某的朋友邀她一起玩,张某同意后随四被告人步行前往。到半路张某起疑要求回家,但四被告人不让其离去,其中小根、小海以推、拉、抱、拽的方式强行将被害人张某带往某宾馆房间。小祥和小春先到阳台,小根锁上房门表示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哀求他们并告诉其正处在经期的情况,但他们根本不管不顾,小海率先以言语威胁强迫张某为其口淫,小根持伸缩铁棍与在窗外的小祥先后对被害人进行言语恐吓,使被害人张某不敢反抗。在此过程中,小根强行将张某奸淫。之后,小祥、小福亦进入房间强行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在此期间,被告人小海进行了多次奸淫尝试但均因生理原因未能得逞,其他三被告人则先后对被害人张某多次轮流实施奸淫。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以言语恐吓、暴力胁迫等手段,先后强行轮流奸污被害人,且被害人是处于生理期的未成年少女。四被告人犯罪动机、手段都极其恶劣,造成巨大的人身伤害,在当地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最让人感到痛心的是被害人自身缺乏安全防范意识。面对4个年龄相仿的男孩,其中一个还是此前的加害人,她不敢也无力反抗,只能任凭摆布。可以说,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固然是张某受害的主要原因,但由于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是导致其受害的重要因素。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防止犯罪的有力手段,在涉性犯罪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尚未发育成熟,对是非的辨别能力不清,因此,家庭和教育机构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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