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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倾听中诠释司法礼仪之美
作者:李少葵   发布时间:2013-01-04 08:47:06


    《论语》中说:“不学礼,无以立。”中国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古老文明的礼仪之邦,礼仪是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文化。司法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必然要求有符合司法规律的礼仪准则。因此,司法工作人员除了要遵守普通公民普遍遵守的礼仪规范,还应当遵守因其特殊职业身份所需求的司法礼仪。司法礼仪作为一种应当遵守的职业操守,对实现司法公正、塑造司法形象、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尊严具有其重要的作用和特殊的意义

    有人说,倾听是一种心与心的沟通与交融,是一座人与人之间联系的桥梁与纽带。司法礼仪是法官内在修养和素质的外在表现,倾听的艺术展示了法官的学识、风度、气度、教养与魅力等个人涵养。人民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定纷止争的过程中,倾听能够找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范问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倾听是一种尊重。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诸法院的当事人一般多是经过多级、多层、多方、多时的努力,心中有“不得以拿起法律武器而为之”的委屈和无奈。面对法官,他们想纾解心中的纠结、想倾诉自己的遭遇、想陈述自己的理由。这时候,法官不但要去听、更要用心地去听。有些法官在接待当事人的时候,可能是边听边忙着手头的工作,这样给当事人的印象就是,“我感觉比天还大的事,法官却根本不当回事”。假如这是他第一次对法官的倾诉,那么在他心中就已经对法官今后能否能够公正对待自己有了一种不信任,甚至觉得面对拥有这种态度的法官,感觉自己就是说的再多也不过是一厢情愿而已。其实,一个能用心去倾听别人的人,不但是对别人的一种尊重,更能赢得别人的尊重和信任。作为一名法官,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一声请坐、一杯清茶、一个微笑、一次倾听,就是让当事人感受司法公平正义的开始。

    倾听是一种交流。有人说,一个人必须懂得怎样判断一张愤怒的面孔。有时候,我们经常发现当事人第一次面对法官的时候,情绪都是容易激动或失控的,为啥呢?因为他们也许憋着一肚子苦水和怨恨,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个宣泄口,就好比一个受了莫大委屈的孩子见到自己亲人一样,想把所有的话一股脑儿的倒出来。这时候,倾听就是一种心与心的碰撞与交流,就是一种对心灵的慰藉。现实中,一些法官面对当事人的倾诉,不是随意打断当事人,就是烦躁当事人的罗嗦。很多当事人由于缺乏诉讼常识和诉讼经验,他们不可能、也无法掌握什么当说、什么不当说,此时的他们只是恨不得把心中所有的话都说出来,好给法官明辨是非的依据。当然,有些当事人也许会避重就轻、混淆视听,对自己有利的多说,对自己不利的少说或不说,设法把同情留给自己把责任推给别人。此时,法官必须始终保持一种理性的心态,站在一个不偏不倚的角度,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在倾听中查找出问题关键的蛛丝马迹和是非曲直的最终真相。

    倾听是一种艺术。“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人民法官执法办案是彰显司法公信力和人文关怀的司法实践,倾听就是司法实践过程中最好的司法行为艺术。在倾听中,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症结,可以拉近法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法官在倾听中,要边听边问,这种问不是“高高在上、横加指责、态度冷漠、先入为主”的问,而是要在问的过程中尽量还原事实的真相;法官不但要听原告方说,也要听被告方说,还要听其他诉讼参与人说,只有多听才能做到“兼听则明”,切不可“听错了”、“听歪了”。法官在倾听中,要善于做调解工作,有些当事人诉诸法院也许为的就是“一时之气”、“一己面子”,法官一旦听出这样的信息,一定要抓住有利的时机做好调解工作,在倾听中不时释放自己掌握的利于化解矛盾的对方当事人信息,以一种第三方的姿态传递彼此之间对定纷止争的诚意和努力。一些法官在工作,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其实都做到位了,可是当事人就是对结果不满意,其中有一个理由就是“法官从头至尾没有用心听我说”。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结局就是“案子结了,矛头却对向法官了”,因为当事人觉得法官的不用心倾听就等于没有给自己一个公平说理的机会。

    俗话说:“听话听音。”人民法官要在倾听中听门道、听真情,在倾听中赢得尊重、理解和信任,在倾听中掌握司法工作的主动权,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最大程度地修护失衡的社会关系,最大力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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