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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怄气火烧自家财产泄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1-05 15:05:13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的80后青年黄宝(化名),因与继父怄气斗狠,竟然火烧自家财产以泄愤,不料造成严重后果,熊熊烈火吞噬大量财物,并危害公共安全。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宝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黄宝欲上自家二楼吃饭,但二楼的楼梯间铁门被其继父用锁头锁住,黄宝无法上楼,他不由想到继父平时对其本人和妹妹不好,由此怀恨在心,为泄愤,于是用一把斧头敲打楼梯间的铁门,之后回到一楼用斧头撬开一楼通道门,进入一楼大厅其母亲经营的成衣店,在停放于一楼成衣店内的一辆摩托车取出汽油泼洒在其母亲刚购进的两袋新服装上,并将之点燃,造成成衣店内的一辆摩托车、一部电动车以及一批服装等财产被燃烧损毁。

都安瑶族自治县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扑救,经过四十多分钟的扑救,才把明火扑灭。

    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燃烧损毁的电动车和摩托车总价值2486元。成衣店内的一批服装亦化为灰烬。

    法院查明,黄宝母亲经营的成衣店位于居民居住区,其房屋南面是一块空地,北面与居民住宅楼相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宝为了发泄愤怒,在居民居住区纵火焚烧其母亲财物,其行为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放火罪的特征,构成放火罪,应以放火罪对其定罪科刑。鉴于被告人黄宝归案后认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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