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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阳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国家财产
作者:吴长忠 衡孝良   发布时间:2013-01-06 14:18:47


    近日,安徽省凤阳县法院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人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县路灯园林管理所经济损失14651元。至此,经该县检察院公诉、民行两部门共同努力,使该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去年中旬,凤阳人叶某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该县凤临路时,逆向与易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相撞,造成其与乘车人梁某某受伤(后因医治无效死亡)。双方车辆、道路旁绿化带及路灯杆亦受损严重。

    经调查,凤阳县公安局认定叶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对其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移送起诉,并将事故造成的路灯和绿化带损失作为附带民事数额,但评估费1380元由县路灯园林管理所支付后在案卷中没有提及,未列入追偿范围。

    为确保国家利益全面、足额得到追偿,凤阳县检察院民行部门迅速受理此案,经与本院公诉部门沟通和多方取证,初步认定1380元评估费属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必然损失,与实际损失同属于赔偿范围,应由肇事方承担,因此将该款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后经提起公诉,终使国家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据悉,通常,在司法实践中,因行为人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刑事案件中,往往只重视了刑事部分即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忽视了民事部分即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后果的附带民事诉讼,同时,由于被害单位责任心不强而怠于提起诉讼,致使国家、集体的财产遭受损失。因此,近年来,凤阳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强化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中的作用,将民行职能与公诉职能相结合,依法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使国家财产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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