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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鸣梅:新时期如何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作者:陈鸣梅   发布时间:2013-01-06 14:50:30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近年来,相关部门在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教育工作的同时,也逐步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为全面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及“两减少,两扩大”政策,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成立了未检室,我们在借鉴各地成立未检室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恢复性司法政策精神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新时期如何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进行探讨,以期与各位检察同仁商榷

    关键字:未成年司法  未成年犯罪的特点 刑事保护 检察工作构想

    一、引言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关系着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保护与教育意义重大,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不断低龄化,案件数与人数均呈现上升的现状,做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预防与权益保护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工作,应进一步把握好相关法律、政策,做好事前预防、事中补救、事后教育等工作,对涉罪未成年人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其认罪悔罪,重新做人。本文将从检察机关贯彻未成年人相关司法制度,结合绥江检察工作实际,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进行探讨。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年龄存在低龄化趋势。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绥江县城大搬迁、移民工程迁建工程管理松散等原因,我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有所提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日益增多。

    (二)犯罪手段恶劣。我县近五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手段呈现凶残、恶劣的特征。如2011年的杨某某、吴某某涉嫌抢劫、故意杀人案,作案人在劫得财物后仍将受害人残忍的杀害。

    (三)犯罪类型多元化。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包括暴力犯罪、侵财犯罪和性犯罪。据我院数据统计显示,2008年至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中暴力犯罪、侵财犯罪和性犯罪所占比例分别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5人占8.3%,抢劫、抢夺18人占30%,寻衅滋事3人占5%,盗窃28人占46.7%、敲诈勒索1人占1.7%,强奸及猥亵妇女3人占5%。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暴力犯罪和性犯罪比率有所上升,抢劫、抢夺等暴力侵财性案件与上期29%相比有所上升。

    (四)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看,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中56.7%是团伙犯罪,形成了较大的隐患。

    (五)从文化程度上看,文化程度偏低。2012年,24名未成年罪犯中初中(含初中)以下占28%。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中,农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所占比例较大。

    三、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保护中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分为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判决三个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双保护”,严格按照“教育、感化、挽救”德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严格适用简易程序条件制度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目前,全国部分试点地区以及云南省部分地区也在推行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工作室或工作组,以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全方位的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刑事保护。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调解或和解意愿的,均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可以分别作出要求立案机关撤销案件、不起诉、要求法院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以促进调解结果的实现。对于审查后必须起诉的,通过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等状况,在法庭审判时根据不同条件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刑事保护与“恢复性司法”在基本理念上是相同的,即最大限度的保护涉罪未成年的健康成长。“恢复性司法”是对犯罪行为做出的系统性反应,它着眼于对被害人、社会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改造,以恢复原有社会秩序为目的。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保护检察工作的构想

    当前,我国缺乏适合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主要由一些司法解释和工作制度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检察机关要加强未成年人刑事保护工作,转变中国传统的重刑理念,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条件,严格论证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及社会危害可弥补性,尽最大可能挽救和保护涉罪未成年人。要完善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保护,就要学习借鉴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相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与模式,结合办案实际,探索适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

    (一)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室或工作组。

    设立独立编制的未检室,由专门的未检干警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集中开展未成年保护工作。根据各科室的工作量,可专设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室”,在年轻干警中选拔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富有爱心和责任心,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同志,建立未检工作人才库,从事未检工作。对纳入未检工作人才库的干警要加强业务及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的培养与提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增加了附条件不起诉,日常办案中,要紧密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在工作中摸索出一系列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制度。  

    (二)形成系统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判决宣告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其目的和任务是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深入细致地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主客观原因,积极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司法机关公正处理、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提供重要依据。调查工作围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情况、家庭情况、在校表现、交友情况、心理、生理状况等方面进行。社会调查制度能够使主审法官更全面地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前因后果。有了充足的背景材料,能使法官考虑问题更为全面,从而作出合情合法的判决。社会调查报告为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提供了一份非常重要的参考依据。我们实施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不仅要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衔接,而且要通过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开展,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强化司法保护。 

    (三)与法院联合,推行轻罪的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消灭制度的构想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时间条件。前科消灭期间不能“一刀切”,应根据刑罚的轻重和刑期的长短而确定。具体可分为三种制度:未成年人前科的先期消灭,未成年人前科随缓刑考验期满而消灭,未成年人前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经过一段时间而消灭。第二,悔改条件。如果前科考验期间内没有再犯新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就可以被消灭。第三,消灭程序。消灭程序包括申请主体、管辖、调查和裁定等内容。申请主体可以是未成年人本人、监护人、对其负有监管职责的人或者相应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管辖权由原判法院行使;调查、取证可以由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提供也可由受理前科消灭申请的法院进行。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申请进行监督。

    (四)与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团委等部门联合,实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推行合适未成年人参与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主要借鉴了英国的司法实践,并根据中国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特点进行了创新。“合适成年人”必须是具备教育、心理、社会和法律知识的成年人,一般由社区青少年专干、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等担任,也可以由法律援助律师、教师、大学生志愿者等担任。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法律规定讯问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监护人应当到场却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到场时,即应该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协助沟通和确保侦查审讯依法公正进行,确保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提供法律及社会保障。另外,在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后期矫正过程中,也离不开“合适成年人”的参与。当然“合适成年人”在参与教育帮助的过程中,要尊重和保守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试点意味着我国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将从一般法律保护走向司法保护,从成年人司法体系走向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也意味着一个区别于成人司法制度的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将有望建立起来。

    (五)严格适用简易程序条件,加强法庭教育。

    适用简易程序意味着被告人对指控犯罪的自认,并放弃了适用普通程序的诸多诉讼权利。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社会阅历浅、法律意识淡薄等方面原因,使得他们常因不能完整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而导致辩护不力或辩护不当,有的甚至心存害怕而不敢辩解。因此,在审判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能一味地为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而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或者将普通程序简化审。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应根据他们的身心特点严格制定相关条件,如在对未成年人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详细告知其简易程序的含义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后果。此外,在适用简易程序时除了征求被告人意见外,还应征求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而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于犯罪事实相对复杂,则不宜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从而在程序上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被告人权利的实现。同时,公诉人在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庭审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其教育与挽救。

  参考文献:

  【1】陈卫东,《构建中国特色刑事特别程序》,中国法学,2011年第6期

  【2】张小娜,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空间以及律师的作用

  【3】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杨荣新,《人民调解制度研究》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5】翟中东,《关于恢复性司法精神的引入》法制日报

  【6】姚建龙,《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7】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8】胡永兵,《试论遗弃罪的客观要件》,法制与社会,2011年9期

  【9】李倩 蔡祥荣,《“合适成年人参与”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作有益探索》

  【10】《论中国特色未成年刑事司法模式的构建》,法律教育网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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