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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调解要注重“七多七少”
作者:吕德远   发布时间:2012-12-31 11:15:07


    近年来,随着物质、精神生活的进一步丰富,家庭负担的减轻,家庭观念的淡化,以及追求身心自由思想的影响,离婚率呈现出攀升态势。部分人协商一致通过民政部门解除了婚姻关系,大量原因各异的离婚纠纷则涌现到法院中来。祸起萧墙,家庭分裂带来的震动不亚于中东国家的骚乱,长期夫妻矛盾聚集瞬间爆发,给法院调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针对离婚纠纷的调解,不仅要在主旨、理念、方式、方法等方面把握好“度”,更重要的是更新观念,创新方法,做到“七多七少”,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多一些调和、少一些调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种法定情形,其中第五项是兜底条款。该规定相较早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十四种情形而言,以立法的形式缩小了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情形的范围,其立法主旨就是控制审理随意性,其立法精神就是多和少离,该精神应作为调解离婚纠纷案件法官所应领会。

    在实践中,离婚诉讼中的原告因一时冲动而起诉要求离婚;原告的亲属因种种原因“逼”、“诱”原告起诉离婚;委托代理人为达到受托目的全力支持离婚;承办法官追求效率倾向于离婚……。上述情形造成一个感情确已破裂的假象,如仓促调离、判离则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公、对涉案家庭的不平,对双方子女严重的不负责任。

    因此,在离婚案件审理特别是一审审理中,在法定的调解过程中,要慎之又慎,坚决贯彻以和为主的调解方针。

    二、多一些背靠背,少一些面对面

    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调解相对,是指法官分别接触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司法调解方式。在背靠背调解方式下,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单独接触,分别向双方传递对方的信息、要求,并作为居中者在双方之间斡旋,促成双方让步。这种调解方式在离婚纠纷中的优势有两点:

    一是可以减少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避免面对面的争吵。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争吵几乎是必备的,一部分纠纷涉及到一方或双方的出轨:包二奶、养情人、一夜情、婚外恋等,该情形严重地刺激到无过错一方的神经,此时面对面调解有可能会火上烧油,致使局面失控。还有一部分离婚原因是因为家庭琐事,双方性格不合等其他原因,极端的指责、怨愤只能加深双方的矛盾。

    二是可以迅速缩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使得法官和当事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敞开心扉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背靠背调解可以在不伤及当事人面子、尊严的前提下与之充分沟通、寻找矛盾的焦点,探究双方分歧所在:是否真心离婚,是否以孩子为筹码换取离婚利益的最大化,是否以不愿离婚为借口换取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的有利分配。只有找到症结所在,才能对症下药,把握好双方的度,做好双方的取舍工作,促成协议顺利达成。

    对于离婚的最大牺牲品的孩子来说,也需要单独地询问孩子的意见,充分地与有思想表达能力的孩子沟通。

    三、多一此众调,少一些独调

    作为承办法官,有时局限于自身的思维方法、思想见解、调解艺术,调解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针对离婚诉讼这个特殊的案件纠纷来说,引进多方力量,形成合力,有利于推动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促进和谐婚姻的构建。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夫妻是家庭的支柱。夫妻双方的亲朋好友与这个婚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与当事人在感情沟通方面有着外人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同时,他们不仅很深入地了解双方当事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左右当事人的想法。因此,有筛选地邀请他人参与到调解活动中来,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当然,一定要甄别除去那些可能煽风点火、扩大矛盾、制造障碍、不利于调解的人参与进来。

    一些村组、社区里经验丰富的老干部、德高望重的名人大都是与人沟通的好手,大都善于做思想工作,他人的阅历、智慧与沟通艺术是一项宝贵的社会财富。社会法庭的建立与运行效果也充分地印证了这一说法。因此,必要时候要可以邀请他们参与到调解中来。

    合议庭其他成员、其他同事、人民陪审员作为调解人参与进来亦可以达到异曲同工的效果。

    四、多一些客观、少一些主观

    先入为主的印象主义是每一个人的通病。客观地了解案情,客观地进行判断,中立地进行调解,是取信于双方当事人、避免引起不必要但合理的怀疑的有效方法。

    耐心倾听。倾听是与当事人沟通的最好法宝,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情感的渲染,还可能拉近彼此的距离,取得对方的信任,并且,更有助于了解事情的真相原委,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当然,对于当事人的倾诉与辩解,一定要抱着一种平和的心态,一种中立的态度去倾听。

    先听后说。说要有艺术,俗话说察言观色,通过说话时的表情、语气、手势、态度,可以了解一个人的内心真实想法。因此,在拉近距离的同时,尽可能做到不偏不倚地去调解。

    调解与当事人的沟通应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从上述各方面特别是从法律方面实事求是的为当事人分析诉讼结果,分析利弊得失,使其走出固步自封、盲目自信的心理圈子,更客观、更理性地去面对现实。

    五、多一些亲情、少一些“感情”

    感情出轨的原因各异,但其中不乏真情实感、生死相随的美好感情。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时,要多从亲情方面入手,以抵销婚外出轨感情带来的负面影响。

    亲情应该是感情修炼的最高境界。男女双方从最初的相识、相知,到后来的相恋、结婚,从友情到爱情到亲情,感情逐步升华,加深加厚到成为割裂不断的亲情。甜蜜的回忆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白头偕老”,这种境界就是感情修炼的最高境界,也是每一对夫妻所真正想拥有的。

    结婚,不单纯是和对方结婚,同时也是双方亲人和社会关系的结合,这种亲情融合起来构成多彩的生活。同样,作为双方亲情纽带的孩子,更不能承受失去温馨家庭之痛。单亲家庭更容易培育出缺乏亲情与爱的人格缺陷的畸形人来。

    六、多一些责任、少一些自我

    责任是一种能力,又远胜于能力,责任是一种精神,更是一种品格。人生在世,对祖国、对家庭、对朋友、对亲人、对工作、对事业,都要具备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在调解中,要多引导当事人从肩上所担负的责任出发,尽量减少一些以自我为中心不负责任的想法和做法。

    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强力推行下,独生子女或双子女户成为绝大多数家庭不二的选择。从近期离婚案件来看,独生子女户居多,由此可见,子女少、负担小造成了夫妻双方对子女责任感的缺失。

    另外,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国家社会保障的逐步健全,父母的养老的物质需求负担的减轻,夫妻对父母的责任感也在弱化。

    同理,肩上担子的减轻,后顾之忧的减少也是夫妻对家庭责任感淡化的原因。

    但是,人是社会的人,不是动物的人,人活在世上,最起码的责任就是使自己和亲人生活得更好,这种生活,不单是物质方面,同时也包括精神方面。

    七、多一些未来,少一些眼前

    很多当事人只顾眼前利益,没有长远打算,只顾及时行乐,不管他人死活,只顾现实生活,不让感情归依,形成短视,缺视所造成的冲动,就是亲手毁掉一个家庭。亲手毁掉家庭,有时会遗憾终生。

    调解时要多引导当事人想想明天、想想未来、想想曾经的悲与苦、困难与挫折是否会在未来重现。

    少年夫妻老来传伴。“老来伴”含义深远,人生最脆弱、最无助的时候莫过于瘫痪在床,孤独终了。多数资料显示,放浪感情的结局多是无感情告终。

    一个婚姻的破裂同样也可能会给所有亲人造成挥之不去的痛苦,尤其是给孩子的未来制造出一个充满变数的前程。

    同样,未来的事业,对于大多数离婚的人来说,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综上所述,在审理离婚纠纷中,切实做到“七多七少”的调解工作。“家和万事兴”,以和为贵的主旨应贯穿在调解的过程之中。诚然,长痛不如短痛,对于一些感情确已破裂,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来说,要及时引导他们正确取舍,以早日走出痛苦的婚姻,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作者单位:河南省桐柏县法院 )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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