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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少年寻衅滋事被判入狱后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3-01-07 08:48:18
本网讯(赵 锐)
2012年10月9日,家住河南省太康县符草楼镇的岳志兵,在太康二高晚自习放学时,伙同魏良、李明月、岳欢欢三人,以为哥们出去为由,分别携带钢管、砍刀等工具在该校门口附近,对学生谢战洋实施追赶并将其打为轻伤。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2年10月9日,太康二高晚自习放学时,被告人岳志兵伙同魏良、李明月、岳欢欢(均另案处理),为帮魏良出气,经预谋后,分别携带钢管、砍刀等工具在该校门口附近,对学生谢战洋无故实施追赶并将其打伤。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岳志兵非常后悔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要求其家人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24000元人民币,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岳志兵在其年幼时父亲去世,母亲残疾,其生活起居一直是姐姐照顾。被告人法律知识淡薄,哥们义气重,从而走了犯罪道路具有一定的社会原因,故应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志兵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岳志兵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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