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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用他人储蓄卡领取现金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1-07 09:48:43


     本网讯(韦茗胧 韦通进)   2013年1月6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查明,近日韦某持建行储蓄卡在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建设银行百色分行ATM柜员机办理取款业务后忘记将储蓄卡取出即离开,排队在韦某后面等候取款的陆某在韦某离开之后使用该ATM柜员机取款时发现韦某遗忘在ATM柜员机上的储蓄卡未取出,ATM柜员机显示该卡仍处于交易状态,便产生冒领他人卡内现金之念头,按ATM柜员机操作规程先后三次,每次2500元取出该储蓄卡内现金人民币共7500元据为已有。陆某第四次取款时,因ATM柜员机提示储蓄卡余额不足时才罢手退卡,持该卡及赃款逃离现场。韦某在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某饭店发现陆某即拨打110报警,公安民警赶到后将陆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领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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