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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调解工作中如何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作者:李晓琳   发布时间:2013-01-08 10:01:23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环境趋于文明和谐。法官与律师携手共建已经成为当前的大势所趋。各地都以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为前提,促进法院审判业务的效率提升,积极运用诉讼调解的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直以来,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都是司法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法官和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但两者同为法律的实践者,有相同的职业背景,存在诸多的职业共性,都肩负着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说法官与律师不是对立关系,而应该是合作关系。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带动下,构建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机制是当前司法工作的侧重点,主要体现在诉讼调解中法官与律师的合作,保障诉讼活动公正高效开展。

    一、诉讼调解在审判业务中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已经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成为人们“说理”的地方。在审判资源紧缺、案件数量较多的情况下,诉讼调解成为节约审判资源、用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运用调解方式一方面可以协调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防止矛盾升级恶化,维护社会稳定。

  (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方针。调解一直法院审判工作中的指导原则,除却法律规定诉前必须进行调解的案件,在其他案件当中,特别是民商事案件,都注重运用调解的手段。调解手段的运用可以减轻当事人双方因为打官司产生诉累,尽快解决矛盾纠纷,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是很多当事人愿意接受的一种方式。“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当前各级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也是“大调解”机制的总体要求,此时,就是法官与律师携手的结合点,抓住这个契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鸡冠区法院位于市政府所在地的中心区,案件数量和涉及的案件种类最多,因此鸡冠区法院一直以调解结案为原则,不断寻求与律师合作的机会,为社会的经济发展及和谐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法官与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角色和作用。法官作为裁判者,要准确把握诉讼的争议焦点、准确把握当事人双方的心里症结,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合理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律师作为谈判者,也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辅助者,应该运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做出判断,并且能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愿望,诉讼调解即是解决矛盾的最好方法。在审判实务过程中,法官与律师共同努力实现诉讼调解的案例不胜枚举,充分说明法官与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如此明显的结论下,在当前大调解的形势和要求下,法官和律师的合作共建将成为法院工作的重点。

  (三)当前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摸索,虽然确定了诉讼调解的效用,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审判当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由于个别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或业务能力差,在诉讼调解中往往会给当事人做出错误诉讼导向,导致当事人提出苛刻的调解条件或无理缠诉。针对这一情况,法官要及早发现,对律师的错误诉讼导向要及时进行说服教育,帮助律师认识到这样做的危害。第二、律师总是希望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并想努力说服法官接受其观点。法官要准确把握律师的这一心态,积极地加以引导,主动地与律师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力争在程序和实体上均达成共识,调动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第三、有的法官认识不到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不注重与律师沟通,无法与律师达成共识,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得不到应有的发挥,致使个别律师甚至起反面作用。当法官苦口婆心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调解意见达成一致时,却因一方代理律师不同意调解,导致调解“流产”,法官的心血被白白地浪费了。因此,法官应首先转变思想,主动与律师沟通。第四、在诉讼调解中,律师往往会受到另一方当事人语言或人身上的攻击。这也成了限制律师促成诉讼调解的障碍。法官应积极维护法庭秩序,同时保障律师的代理行为不被限制。

  以上问题的出现正说明,在法官与律师携手共建道路上的障碍亟须清除,需要运用恰当的手段加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沟通,达成共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真正发挥诉讼调解在审判业务中的积极作用。

  二、用事实证明法官与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

  近年来,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院注重诉讼调解的作用,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与律师协同合作,充分发挥律师这一法律专业团体在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科学社会创建中的能动作用、多元作用、联动作用,创造便捷、和谐的工作条件,实现诉讼调解,化解社会矛盾。

  (一)律师积极促成,法官积极配合。鸡冠区法院在审理某氧气公司诉某供热部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某供热部门停热将原告的暖气冻裂,导致原告的制氧设备等多种物品被水浸湿,损失很大。被告认为停热是供电部门停电导致,要求追加某供电局为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双方对是否追加被告问题及赔偿损失数额问题争议很大,且如果对损失数额不能确定,原告必须申请鉴定,鉴定费用高、鉴定事项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律师多次为原告做工作,让原告在调解中作出让步,并且亲自到供电部门找领导协商,最终让被告及供电部门分别为原告给予赔偿,原告撤诉,在本案的处理中各方当事人都十分满意,律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二)法官与律师先行达成一致,促进原被告和解。鸡冠民初第2号案件,原告甄照全诉被告苏兆义、金吉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家跑水造成了原告家装修部分损毁,原告委托一名高律师代为诉讼,请求法院判处被告给付赔偿金4000元整。法官考虑到双方作为邻居,被告家跑水也不是故意行为,不能因为一次事件影响了以后的相处。因此,法院与原告律师、被告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在得到律师的配合下,与当事人双方说尽了利害关系,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修理使其恢复原样。本案充分说明,法官与律师的诉讼地位不是对立的,如果原、被告的律师都能够积极配合法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以调节的方式解决诉讼争议,这样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最好的方式。这也是对当前和谐社会大局的积极贡献。

  (三)从律师处着手,化解抗拒执行案件。鸡冠区法院执行实施庭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夫妻二人欠款纠纷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法院依法对二被告的财产、汽车、车库、住宅楼进行了委托评估拍卖。汽车、车库均交付给买受人,但住宅楼房迟迟未交付,法院强迁公告早已超期。二被执行人为了对抗执行,将年迈并患有重病的老人搬入住宅楼内居住。还扬言要将住宅楼(包含拍卖内)的附属设施破坏性拆毁。在事态非常严峻的情况下,法院制定了强迁预案,限被执行人三日内迁出,否则,依法强制执行。此时被执行人委托的柳律师来到法院了解情况,法院执行人员将案件的全部程序向柳律师介绍后,积极地与他进行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经过交换意见后,柳律师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并希望三日后不要强迁,给其一定时间进一步耐心做好被执行人的疏导工作。法院答应了柳律师的请求,但是对结果无法预料。三日后,柳律师主动与法院联系,表示法院可以派人到现场监督被执行人自动搬迁。两日后被执行人完成搬迁。在律师的有力配合下,避免了一场有可能发生的暴力抗法案件的发生。针对这起案件,我们应该认识到,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程度远大于法官。因此在工作中,法官应与律师和谐共处,充分发挥律师的这一优势,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实现调解结案。

  (四)律师做工作,达成赔偿协议。鸡冠区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过程中,被害人、肇事车主、被告人、保险公司祀奉经多次协商未达成赔偿协议。最终是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未做法医鉴定之前达成赔偿协议,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证,也让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所以说,引导和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积极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但现实中,某些素质不高的律师会仅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对当事人进行不正确引导,挑拨其进行诉讼,对于这样的“诉讼掮客”,我们应该正确的教育、引导和规范,创立良好的司法环境,真正实现法官与律师的携手合作。

  三、积极创建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机制

  针对近年来社会舆论对法官和律师的不尽合理、不尽公正、不尽全面的评价,法官和律师都应该深刻思考自身的社会定位、职能定位和行业基本精神,在尊重目前特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和法治发展状况的前提下,相互理解、彼此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在走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活动中,认真听取了律师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构建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机制作为法院的一项工作贯彻落实。

  (一)以“共建协议”为基础,建立调解阵线。鸡冠区人民法院和鸡西市司法局本着“强化司法公开、保障律师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目标,依法保障律师合法权益,创造良好执业环境,保证法院审判的公开、公平、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共建和谐公正的司法环境,订立了共建协议。在共建协议的基础上,法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更好的实现了沟通与合作,本着“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的态度,建立调解统一战线,和平化解双方矛盾。在实践化解纷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同时,又要勇于开展彼此间的规范、监督、制约,共同恪守职业道德,共同塑造良好的法律职业形象,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共同推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进步。

  (二)树立共赢理念,致力于诉讼调解。法官和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学专业者队伍的主力军是我们社会的稀缺资源,二者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践行者,是推动依法治国、实现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提出的时代课题,调解是我们行之有效的能够最大限度地在当事人之间、律师与法院之间营造和谐氛围的成功经验,应该充分的加以利用。法官与律师在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的殊途同归,是树立当事人、律师和法院三方共赢的理念的基础,有助于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建立,加强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执业协作与促进,不断开拓双方的业务共建领域,不断提高法官和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诉前沟通,实现调解结案。在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易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情况下,鸡冠区法院十分重视发挥律师在诉调衔接、全程调解、释法解疑、和谐司法、息讼息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是不断拓展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结案事了的最佳途径、有效做法。加强法官与律师的诉前沟通,尽早掌握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意向,适时做出正确判断、提出解决方案,通过法官与律师共同做当事人的工作,实现调解结案。

  在司法工作中,法官和律师一起行动起来,能够相互尊重,有原则的交往,能够同使一股劲、共担一份责、同守一条底线,既要共同把既有的诉讼制度执行得更好、更严,确保有法必依、有制必依,又要针对共建管理中出现的梗阻问题,及时会商、研究解决,通过建设健康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携手推进“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建立,发挥出法官与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积极作用,共创和谐司法环境。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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