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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绑架小孩欲谋财 锒铛入狱悔不当初
发布时间:2013-01-08 16:25:16


     本网讯(刘雪婷)   2012年1月7日,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法院对一起绑架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杨某与黄某在新余一网吧相识,数日后,杨某到黄某的“球迷酒吧”借钱,因黄兵经营不善,已欠外债,借钱未果,杨某遂提出一起实施盗窃,黄某则提议绑架小孩勒索钱财,杨某随即表示同意。2012年8月2日晚上,二人驾驶车辆行驶至分宜县矿建附近寻找绑架对象。22时许,看见两个男孩在路旁行走,黄某便下车,拉住一男孩,并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美工刀,谎称“老大”找其有事,将男孩骗上车,并用胶带将其手脚捆绑,藏匿于车子的后备箱中。

    由于被害人一直不愿透漏家人的联系方式,二人将车行驶至仙女湖一座老桥上时,将男孩拉出,威胁其如不说出电话号码,就将其推入河中。男孩儿见状,十分害怕,无奈说出了家里的联系方式。二人遂用购买的二手手机给男孩儿的母亲打电话,称其儿子在他们手上,要其准备5万元的赎金前往赎人。男孩儿的母亲接到电话后,找亲戚借了钱,在二人的指示下,将4.91万元现金扔至仙女湖大道高速桥下。事先躲藏在草丛中的二被告人捡到赎款后,将男孩儿释放,开车迅速逃离现场。事后,二人将赎款平分。2012年8月3日,杨某与黄某被分宜县公安局抓获,后将赃款全部退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黄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持他人,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严重的暴力行为,收到赎金后立即释放被害人,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赃,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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