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小额民事诉讼一审终审制将带来深远影响
作者:李 军   发布时间:2013-01-09 09:41:44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继2007年部分修改民事诉讼法后对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全面修改,创新诉讼制度多,修改内容广。其中,对小额民事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就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这一创新,对司法实践将带来重大影响。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中,案件无论大小,均实行二审终审制。近年来,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各类民事案件增多。案件无论大小,均采用二审终审制,对司法部门来说,会占用相同的司法资源,最终导致案多人少,司法效率不高。对诉讼双方来说,会导致为了一个很小标的的案件,双方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资金、人力等诉讼成本,负担过重。比如,即使打一个标的只有1000元的官司,也要花费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并为之付出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资源等,最终执行回来1000元,甚至远低于为之而付出的诉讼费、时间、人工等综合成本,出现了人们所说的赢了官司输了钱、得不偿失的情况。这种制度下,强调了公正,忽视了诉讼的成本,就会有当事人顾及诉讼成本,放弃对权益的维护,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不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为改变这一局面,这次修改,对小额民事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这一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是实行了多年的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创新。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标的所涉金额大小,对诉讼程序的选择适用具有重大的影响。诉讼标的所涉金额越大,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就越高,就越需要更加严谨、普通的程度来获得程序保障。此时,在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之间,当事人一般更倾向于选择司法公正。而当诉讼标的所涉金额越小,当事人对司法效率的期待就越高,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司法的效率。这次改革,就是立足于降低司法和诉讼的成本,在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基础上,推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这一制度创新,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诉讼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可以有效避免小额民事诉讼占用过多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大于维护权益、执行回来的权益不及付出的成本,赢了官司输了钱、得不偿失的现象发生。

    究竟多大标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采取小额民事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如:美国加利弗尼亚州规定5000美元以下的民事诉讼案件、纽约州规定3000美元以下的金钱赔偿,可以采取小额民事诉讼一审终审制度。我国的台湾地区规定请求给付的必须是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新台币以下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且必须是全部而非部分诉讼请求的,才可以采用这一制度。这次民诉法修改,从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出发,第一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的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制。如,在河南省2011年全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7357元。这一制度2013年1月1日实施后,假设河南省2012年并全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仍为30000元,那么在河南省范围内,低于9000元的小额民事诉讼案件,将采用一审终审制。

    为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司法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如实行案件审理终身负责制,无论哪个法官审理的案件,如果发生错案、冤案,都要追求审理法官的责任。实行所有判决书公开上网,就是要公开接受案件双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果当事人对判决提出异议,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进行抗诉,检察机关抗诉后,人民法院要启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重审;如果当事人的异议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也可以申请再审。这些制度,都可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