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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缺席案件的调解之我见
作者:葛志芳    发布时间:2013-01-09 16:38:50


    缺席审理是指一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审理,对一方当事人调查、审核证据,并对不到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审查后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缺席审理案件的调解,是指经合法传唤被告或第三人拒不到庭缺席审理案件的调解。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缺席审理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不少困扰和影响。审判实践中,习惯做法是对缺席审理的案件开庭后径行作出判决,往往造成缺席一方当事人很少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效果也不好,形成执行积案。改变这种状况的根本途径就是坚持调解优先,能调则调,案结事了的办案原则,增强审判人员的调解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缺席判决案件。

    对缺席案件的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基于上述规定,缺席案件的审理有以下几种:

    一、公告案件。《民诉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这里的受送达人一般情况下为被告。公告送达的前提是有证据材料证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后,受送达人在不短的时间段,无法与其联系,无具体的地址。公告送达的后果一般是在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出现,人民法院缺席开庭,作出缺席判决。例外情况下,公告送达的对象也可能是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

    二、庭审时当事人未到庭的案件。当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被告本人签收后,或者被告临时外出,如走亲访友、开会等情况下,其成年家属代收法律文书后,开庭当庭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人民法院即依法缺席审理

    三、庭审进行中当事人退庭的案件。民诉法130条中的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仅仅是被告,当然也包括被提起反诉的原告。这里的中途退庭并没有明确那些情况下和退庭的理由是不是正当,仅指未经法庭许可,如退庭,人民法院即缺席进行审理。

    四、宣判时被告不到庭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宣判是庭审活动的继续,缺席宣告判决,是缺席审理案件的一种特殊情形。

    缺席审理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越来越大,问题越来越突出,对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严重制约和影响主要有(一)加重了法官工作负担,使“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二)法官面临“两难”,多数案件审结迟缓。(三)被告故意为之多,适用拘传也“两难”。(四)影响调解率。(五)影响审结率。

   因此加强缺席审理案件的调解工作,做到案结事了,就显得非常必要,对缺席审理案件的调解,应针对缺席审理民事案件的特点,根据不同阶段,从以下三个环节把握:

   一、送达阶段。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后,有的被告已经知道起诉的信息,他们出于某种目的和心里,故意躲避不见,当法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大多时候不能见到被告本人,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这种情况下,简单地将法律文书送达被告的家属,由其家属签收,多数情况会形成缺席判决的案件。因此我们在向被告的家属送达法律文书时,应将调解的意识前提,主动向被告的家属或被告所在的基层组织的干部群众了解询问,今可能多地从他们那里掌握被告的信息和案情,向他们宣传讲解有关本案的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和执行,通过他们向被告传递我们依法为其解决纠纷的态度和诚意,促使被告与我们面对面,或者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我们主持调解创造条件。

   二、审理阶段。审理阶段包括庭审前的调解和开庭,一般情况下,这个阶段缺席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公告案件;二是经传票传唤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案件。类型主要有婚姻关系和债权债务两种。对于这个阶段的缺席案件,我们做调解工作,应注重以下问题:第一、从力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入手为调解基础。与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的民事案件相比,缺席审理的民事案件因为只有原告诉称及举证,没有被告的抗辩及反证,法官对证据真伪的审查和事实的认定往往显得比较困难,因此在当事人举证的同时,法官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查明缺席当事人不到庭的真实原因,探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寻找规律性的东西,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方法,促使案件调解结案。第二、要积极想方设法与当事人接触,通过接触和当事人的耐心细心诚心沟通,找出他们不到庭或不愿到庭的真实原因,以便于因势利导,适时做调解工作。审判实践中,被告不到庭的原因很多,有一时外出无法联系的;有怕见“官”的;不愿和对方对簿公堂,担心输官司的;有明知自己无理会败诉的等等。我们只有知道了被告不到庭的真实原因,才能够对症下药,药到病除。如对于公告的案件,在公告的期限内,我们可深入到被告的家庭所在地走访,获得被告的有关线索或者消息后,即及时与被告本人或者通过被告的亲戚朋友与被告通电话、发信息、电子邮件、传真、电脑视频等方式方法做调解工作。对怕见“官”、担心输官司的被告,我们不要拘限场合,不能一定要被告来法院,我们应“放下架子”,可让当事人选择适宜的地点和时间会见,用我们的亲和力感染他们,以真心换真心,用真情赢真情,这样就在很多时候会将本来可能缺席的案件得以调解。对于明知自己无理会败诉的缺席当事人,如不少公告案件的被告是在知道其要“吃官司”,在原告起诉前或起诉时才举家外出不知下落;拒不到庭缺席案件的被告,有的收到传票立即出走;有的公然称不出庭,较多的是拒不到庭不说任何理由。我们在有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拘传,以示法律之权威,促成案件的调解。但是对于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和案件被告是法律知识浅薄农村居民,我们应尽可能把法庭开到他们所在地,不仅会方便当事人,更多时候会通过这样的方式以案讲法,以法育人,案件自然也得以调解。

    三、宣判阶段。实际上宣判也是审判的继续,宣判时的调解最重要的就是法官的释法答疑。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不懂法,知道自己败诉,在宣判时缺席,认为不接判决书就不会承担法律确定的履行义务。案件判决后,审判法官一判了之,万事大吉,不注重判后释法,案件当事人上访了仓促以对,置工作于被动地位。而在案件宣判时的调解,就是主动对缺席当事人进行释法和答疑,进一步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尽量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或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义务。判后主动答疑,是指案件宣判时承办法官及时主动对当事人明法析理,进一步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判后主动答疑的主要内容:(一)对证据的认定上和经质证确认的法律事实的解释说明。(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阐释;(三)对形成裁判结果的法规说明;(四)对法律术语或当事人难以理解的词语说明;(五)当事人就案件程序事项提出问题;(六)当事人提出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疑问;(七)判决后达成调解协议的好处。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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