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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货车撞坏他人房屋 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3-01-10 14:34:57


     本网讯(通讯员 徐朝飞)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机动车辆发生事故撞人房屋,法院判决二车主谢永泽与邓著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王世金房屋损失45017.00元、鉴定费6000.00元,共计人民币51017.00元。

    谢永泽与邓著书共同投资购买了一辆号牌为云0615847的货车,约定共同经营、共担风险。2011年5月25日下午8点左右,谢永泽驾驶该货车行驶至镇雄县雨河镇河麻沟路段时,将王世金距离该路段8米处的房屋撞坏。2011年11月25日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永泽负事故全部责任。

    11月26日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世金被损房屋损害评估为人民币45017元。王世金花去鉴定费人民币6000元。该纠纷经芒部交警大队调处未果,王世金遂向本院诉求解决,要求赔偿所有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邓著书、谢永泽共同出资购买货车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双方对该车形成共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故原告王世金诉求邓著书、谢永泽二被告连带赔偿其房屋损失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王世金对其主张的房屋内财物损坏3000元、营业损失43920元、看管肇事车子的费用27450元、因房屋撞毁导致漏水造成粮食损失15000元、寻找二被告的车旅费8000元等损失,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相佐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此不予支持。被告邓著书辩解只同意赔偿原告10000元且不承担鉴定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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