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江丽萍)
上门女婿的征地补偿款被村民小组无故截留,该村民及其家属经多次催收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村民小组给付征地补偿款。2013年1月7日,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井冈山市拿山乡长路村长塘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颜某征地补偿款8000元。
原告颜某因招郎到其妻李某某家上门顶户,颜某的户籍也随其迁入到拿山乡长路村长塘组落户。2006年颜某在拿山乡长路村长塘组承包了土地,并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9年井冈山市政府因建新城区工业园区,征收了原告颜某和井冈山市拿山乡长路村长塘村民小组其他村民承包经营的部分土地。2010年井冈山市政府拨付给被告土地征收补偿款。其后,被告按每个人8000元分配给被征地的村民,但是,被告却截留了颜某的征地补偿款未付。颜某及其家属得知后,多次找到被告村民小组组长索要征地补偿款,并经井冈山市拿山乡长路村委会多次调解,被告却置之不理。
一审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依法平等的享有获得补偿款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收益权。本案中,原告虽然是招郎上门的女婿,依法在被告处取得承包土地,原告和本村的其他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他依法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被告按每个人8000元分配给被征地的村民,却截留原告的补偿款8000元不付,其行为违法,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承包征收补偿款800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该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